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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老翁逆行被撞 60岁司机赔偿33万
2018-05-0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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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刘某某原持有B型驾驶证,2018年刘某某年满60岁,驾驶证降为C1型。2月1日,刘某某驾驶公司货车送货途中,遇到74岁的陶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在弯道处逆行,因躲避不及两车相撞,陶某某当场死亡。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拉着广告公司的货物从银川市出发前往吴忠市某超市送货。刘某某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宁县望洪镇望洪小学弯道处超速,与沿109国道由南向北逆行的骑行两轮电动车的陶某某碰撞,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陶某某及其两轮电动车全部落入路边沟渠,发生致被害人陶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事发路段限速50km/h,刘某某行驶速度为61±3km/h,属于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陶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制动器合格,发生事故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61±3km/h(取整)可以成立。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及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0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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